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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法律

不正當競爭與搭便車行為律師

負責人:William Mak 麥紹榮(律師 - 創辦人)

不正當競爭與搭便車行為律師

競爭是自由的,但必須保持公平。擾亂團隊運作的挖角、前僱員帶走的客戶名單、社交網絡上的詆毀、網站或產品遭抄襲:MOSAIK為受這些行為所害的企業辯護,亦為遭錯誤指控的企業抗辯。

MOSAIK在不正當競爭風險一出現時即介入,防患於糾紛形成之前。本所協助企業預防可受質疑的行為、在僱員離職時做好保障,並保存有用的證據。一旦衝突發生,本所在商事法院及司法法院代表原告或被告進行訴訟。視乎案件,本所會結合其在商業訴訟、僱傭法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能力。

不正當競爭的四種形態

並無專門法律條文界定不正當競爭:它建基於一般民事責任(《法國民法典》第1240條),須具備過失、損害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。這正是其力量所在:它保護未能主張任何專有權利(無論是商標、專利還是版權)的企業。判例歸納出四大類過失行為:

  • 混淆:模仿名稱、標誌、包裝或外觀呈現,以致與某企業或其產品產生混淆的風險;
  • 詆毀:向客戶、合作夥伴或公眾散播足以貶損某企業產品或服務的言論;
  • 擾亂經營:干擾企業運作的行為,特別是不當挖角,以及盜用檔案、訂單或專有技術;
  • 搭便車行為:緊隨某企業之後,不當地坐享其努力、專有技術或投資成果的行為。

挖角及僱員轉投競爭對手

招聘競爭對手的僱員本身並非過失:僱員可自由轉換僱主,招聘企業亦可自由聘用他們。挖角在以下情況下即屬過失:伴隨不正當的手段,或令被離開的企業陷入混亂,例如整個團隊同時離職、針對掌握專有技術或客戶關係的人員,或誘使僱員不遵守通知期即終止合約。

對於遭遇集體離職的企業,MOSAIK會重組事件時序、收集有用的往來通訊,並搜尋招攬客戶的跡象。本所審查競業禁止及不招攬條款,再評估是否適宜提起緊急審理程序。對於招聘方企業,本所核查應徵者所受的約束,並安排一份聲明,確認應徵者並未帶來前僱主的任何文件。MOSAIK藉此統籌不正當競爭及僱傭法兩方面的問題。

盜用客戶名單

客戶名單是僱員離職時最容易外流的資產之一。任何企業都不擁有其客戶群,但匯集客戶群的名單可在多個層面受到保護,且可以並用:不正當競爭;在企業已採取合理保護措施時的商業秘密;以及在刑事方面的濫用信任罪(abus de confiance)及收受贓物罪(recel)。本所文章《前僱員盜取客戶名單:應如何應對?》詳述了相關法律依據、近期判例及行動方案。

首要任務是保全證據:檔案的存取紀錄、下載紀錄、往來通訊及招攬客戶的痕跡。過早向對方發出函件,可能妨礙證據的收集。在事實支持的情況下,訴訟亦應針對利用該名單的企業,而不僅是前僱員。MOSAIK可依據《法國民事訴訟法典》第145條,以單方申請(requête)方式向法官申請審前取證措施,在不預先通知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於其處收集證據。

詆毀

詆毀是指公開貶損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。法國最高法院商事庭認為,散播足以貶損某產品的資訊即構成詆毀,即使該資訊屬實亦然,除非該資訊涉及公眾利益議題、具備充分的事實基礎,並以相當克制的方式表達(法國最高法院商事庭2019年1月9日判決(第17-18.350號))。反之,如批評針對的是當事人或公司本身,而非其產品,則適用誹謗制度,其時效期僅為三個月:因此必須從一開始便確定法律定性。

詆毀可以多種形式出現:向共同客戶發送的訊息、社交網絡上的帖文、網上虛假評價或帶有傾向性的比較。它亦可源於向分銷商發出的函件,指稱存在未經法院裁定的侵權行為。MOSAIK會迅速安排司法執達員(commissaire de justice)就有關帖文作成筆錄,要求將其刪除,並在有需要時向緊急審理法官提出申請,以制止侵擾並要求刊登更正聲明。

在沒有註冊商標下抄襲網站、產品或概念

原則上,不受任何專有權利保護的事物均可自由複製。搭便車行為劃定了界限:根據法國最高法院,搭便車行為是「一種構成過失的不正當行為,指經濟經營者緊隨另一經營者之後,以不當地從其努力、專有技術、所獲聲譽或所作投資中獲利」(法國最高法院商事庭2026年3月18日判決(第24-17.016號))。受害人須指明其所主張的可個別識別的經濟價值(法國最高法院商事庭2024年6月26日判決(第23-13.535號)),但無須與抄襲者處於競爭關係。

對網站的抄襲可涉及其文字、照片、網站架構或視覺識別規範。如這些元素具原創性,可依版權提起侵權訴訟。否則,如符合條件,可考慮以搭便車行為為依據提起訴訟。MOSAIK建議為創作及投資資料標明日期並妥為保存,特別是設計公司的發票、設計稿及存檔,就網上的抄襲作成筆錄,並為重要的顯著標記註冊商標。

同一份2026年3月18日的判決,為商標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人提供了第二次機會:當其侵權訴訟因欠缺專有權利而被駁回時,只要請求基於相同事實,其可首次在上訴階段提出以搭便車行為為依據的請求。策略仍然是從一開始便並用各項依據,並審慎組織就每項依據所援引的事實。

採取行動:證據、緊急審理及實體訴訟

視乎情況,可採取以下多種措施:

  • 由司法執達員作成筆錄,特別是用以保存網上發布內容的證據;
  • 在任何訴訟之前,依據《法國民事訴訟法典》第145條申請審前取證措施,如需出其不意,則以單方申請方式提出;
  • 在不會妨礙搜尋或保存證據的情況下,發出催告函(mise en demeure);
  • 向緊急審理法官申請採取措施,以制止明顯不法的侵擾;
  • 提起實體訴訟,以求停止有關行為並取得損害賠償,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刊登判決。

過失一經確立,法國最高法院商事庭認為必然可由此推定存在損害,即使僅屬非財產損害(法國最高法院商事庭2020年2月12日判決(第17-31.614號))。然而,損害金額必須有充分依據:流失的利潤、被攫取的投資、重組成本。訴訟時效為五年(《法國民法典》第2224條);如爭議發生於兩間商業公司之間,由商事法院或經濟活動法院(tribunal des activités économiques)管轄,其他情況下或與侵權訴訟相關聯時,則由司法法院管轄。

MOSAIK亦協助被指控不正當競爭的企業。本所審查所指稱的過失是否屬實,並視乎情況援引競爭自由、欠缺可個別識別的經濟價值或招聘的合法性。本所在有需要時就損害是否存在及其金額提出異議,可申請撤銷依單方申請作出的裁定,並在符合條件時就濫訴請求賠償。

常見問題

不正當競爭與搭便車行為有何分別?

不正當競爭針對競爭者之間的過失行為:混淆、詆毀、擾亂經營。搭便車行為(parasitisme)則針對緊隨他人之後、坐享其努力及投資成果的行為,即使企業之間並無競爭關係,亦可援引。兩者均以《法國民法典》第1240條為依據,並經常一併援引。

網站被抄襲,但沒有註冊商標,可以採取行動嗎?

可以。要對抄襲網站的行為採取行動,註冊商標並非不可或缺。如被抄襲的文字、照片或元素具原創性,可依版權提起侵權訴訟。否則,可援引搭便車行為,但須證明存在可個別識別的經濟價值,以及對方企業緊隨其後坐享其成。為保護顯著標記,仍建議註冊商標。

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多久?

不正當競爭之訴的時效為五年,自受害人知悉或應當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(《法國民法典》第2224條)。但這個期限不應令人產生錯覺:數碼證據可在數星期內消失,而緊急審理法官只會在企業毫不延誤地作出反應時,才會命令停止侵擾。

在網上發布的負面評價是否構成詆毀?

不一定。客戶可就產品或服務表達負面意見。如評價出自競爭對手,或由其促使發布,目的在於貶損產品或服務,尤其是透過虛假評價,則可構成詆毀。如言論針對當事人或公司本身,則可能涉及誹謗。應安排將這些發布內容作成筆錄,並查明其作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