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内容

商事法律

不正当竞争与搭便车行为律师

负责人:William Mak 麦绍荣(律师 - 创始人)

不正当竞争与搭便车行为律师

竞争是自由的,但必须保持正当。扰乱团队运作的挖角、前员工带走的客户名单、社交网络上的诋毁、网站或产品遭抄袭:MOSAIK为受这些行为侵害的企业维权,也为遭到错误指控的企业抗辩。

MOSAIK在不正当竞争风险一出现时即介入,防患于纠纷形成之前。本所协助企业预防可能受到质疑的行为、在员工离职时做好防范,并保存有用的证据。一旦发生冲突,本所在商事法院及司法法院代表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。根据案件情况,本所会结合其在商事诉讼、劳动法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能力。

不正当竞争的四种形态

并无专门的法律条文界定不正当竞争:它建立在一般民事责任之上(《法国民法典》第1240条),须具备过错、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。这正是其优势所在:它保护无法主张任何专有权利(无论是商标、专利还是著作权)的企业。判例归纳出四大类过错行为:

  • 混淆:模仿名称、标志、包装或外观呈现,以致与某企业或其产品产生混淆的风险;
  • 诋毁:向客户、合作伙伴或公众散布足以贬损某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言论;
  • 扰乱经营:干扰企业运作的行为,特别是不正当挖角,以及盗用文件、订单或专有技术;
  • 搭便车行为:紧随某企业之后,不正当地坐享其努力、专有技术或投资成果的行为。

挖角及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

招聘竞争对手的员工本身并不构成过错:员工可以自由更换雇主,招聘企业也可以自由雇用他们。挖角在以下情况下即构成过错:伴随不正当手段,或导致被离开的企业陷入混乱,例如整个团队同时离职、专门针对掌握专有技术或客户关系的人员,或诱使员工不遵守预告期即解除合同。

对于遭遇集体离职的企业,MOSAIK会还原事件时间线、收集有用的往来通信,并查找招揽客户的迹象。本所审查竞业禁止及不招揽条款,再评估是否适宜启动紧急审理程序。对于招聘方企业,本所核查应聘者所受的约束,并安排一份声明,确认应聘者未带来前雇主的任何文件。MOSAIK由此统筹不正当竞争及劳动法两方面的问题。

盗用客户名单

客户名单是员工离职时最容易流失的资产之一。任何企业都不拥有其客户群,但汇集客户群的名单可以在多个层面受到保护,且可以叠加适用:不正当竞争;在企业已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时的商业秘密;以及在刑事方面的滥用信任罪(abus de confiance)及窝赃罪(recel)。本所文章《前员工盗取客户名单:该怎么办?》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、近期判例及行动方案。

首要任务是保全证据:文件的访问记录、下载记录、往来通信及招揽客户的痕迹。过早向对方发函,可能妨碍证据的收集。在事实支持的情况下,诉讼还应针对利用该名单的企业,而不仅仅是前员工。MOSAIK可依据《法国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45条,以单方申请(requête)方式向法官申请诉前证据调查措施,在不事先通知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在其处收集证据。

诋毁

诋毁是指公开贬损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。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认为,散布足以贬损某产品的信息即构成诋毁,即使该信息属实也是如此,除非该信息涉及公共利益议题、具备充分的事实基础,并以适度克制的方式表达(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2019年1月9日判决(第17-18.350号))。相反,如批评针对的是当事人或公司本身,而非其产品,则适用诽谤制度,其时效期仅为三个月: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确定法律定性。

诋毁可以有多种形式:向共同客户发送的消息、社交网络上的帖子、网上虚假评价或带有倾向性的比较。它也可能源于向经销商发出的函件,声称存在尚未经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。MOSAIK会迅速安排司法执达官(commissaire de justice)对有关发布内容制作笔录,要求将其删除,并在必要时向紧急审理法官提出申请,以制止侵扰并要求刊登更正声明。

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抄袭网站、产品或概念

原则上,不受任何专有权利保护的事物均可自由复制。搭便车行为划定了界限:根据法国最高法院,搭便车行为是“一种构成过错的不正当行为,指经济经营者紧随另一经营者之后,以不正当地从其努力、专有技术、所获声誉或所作投资中获利”(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2026年3月18日判决(第24-17.016号))。受害人须指明其所主张的可单独识别的经济价值(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2024年6月26日判决(第23-13.535号)),但无须与抄袭者存在竞争关系。

对网站的抄袭可能涉及其文字、照片、网站结构或视觉识别规范。如这些元素具有独创性,可依著作权提起侵权诉讼。否则,如符合条件,可考虑以搭便车行为为依据提起诉讼。MOSAIK建议为创作及投资资料标注日期并妥善保存,特别是设计公司的发票、设计稿及存档,对网上的抄袭制作笔录,并为重要的显著标志注册商标。

同一份2026年3月18日的判决,为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人提供了第二次机会:当其侵权诉讼因缺乏专有权利而被驳回时,只要请求基于相同事实,其可以首次在上诉阶段提出以搭便车行为为依据的请求。策略仍然是从一开始就叠加各项依据,并审慎梳理就每项依据所援引的事实。

采取行动:证据、紧急审理及实体诉讼

根据具体情况,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措施:

  • 由司法执达官制作笔录,特别是用于保存网上发布内容的证据;
  • 在任何诉讼之前,依据《法国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45条申请诉前证据调查措施,如需出其不意,则以单方申请方式提出;
  • 在不会妨碍查找或保存证据的情况下,发出催告函(mise en demeure);
  • 向紧急审理法官申请采取措施,以制止明显违法的侵扰;
  • 提起实体诉讼,以求停止有关行为并获得损害赔偿,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刊登判决。

过错一经确立,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认为必然可由此推定存在损害,即使仅为非财产损害(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2020年2月12日判决(第17-31.614号))。然而,损害金额必须有充分依据:流失的利润、被攫取的投资、重组成本。诉讼时效为五年(《法国民法典》第2224条);如争议发生在两家商业公司之间,由商事法院或经济活动法院(tribunal des activités économiques)管辖,其他情况下或与侵权诉讼相关联时,则由司法法院管辖。

MOSAIK也为被指控不正当竞争的企业提供协助。本所审查所指控的过错是否属实,并根据情况援引竞争自由、缺乏可单独识别的经济价值或招聘的合法性。本所在必要时就损害是否存在及其金额提出异议,可以申请撤销依单方申请作出的裁定,并在符合条件时就滥诉请求赔偿。

常见问题

不正当竞争与搭便车行为有何区别?

不正当竞争针对竞争者之间的过错行为:混淆、诋毁、扰乱经营。搭便车行为(parasitisme)则针对紧随他人之后、坐享其努力及投资成果的行为,即使企业之间并无竞争关系,也可以援引。两者均以《法国民法典》第1240条为依据,并经常一并援引。

网站被抄袭,但没有注册商标,可以采取行动吗?

可以。要对抄袭网站的行为采取行动,注册商标并非必不可少。如被抄袭的文字、照片或元素具有独创性,可依著作权提起侵权诉讼。否则,可援引搭便车行为,但须证明存在可单独识别的经济价值,以及对方企业紧随其后坐享其成。为保护显著标志,仍建议注册商标。

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久?

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时效为五年,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计算(《法国民法典》第2224条)。但这一期限不应让人产生错觉:数字证据可能在几周内消失,而紧急审理法官只有在企业毫不迟延地作出反应时,才会命令停止侵扰。

在网上发布的负面评价是否构成诋毁?

不一定。客户可以就产品或服务表达负面意见。如评价出自竞争对手,或由其促使发布,目的在于贬损产品或服务,尤其是通过虚假评价,则可构成诋毁。如言论针对当事人或公司本身,则可能涉及诽谤。应安排将这些发布内容制作成笔录,并查明其作者。